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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病史 當心權益不保

小許(化名)一年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壽險附加傷害險及健康險等附約,去年小許因「不穩定型心絞痛、高血壓」住院治療兩天。


出院後跟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小許在投保前曾因「高血壓及高膽固醇」赴醫求診,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為由,不但不賠,還主張依保險法規定解除所有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4條,被保險人投保時有告知義務,小許投保前已經有高血壓及高膽固醇就醫,卻沒有據實告知,依法解除契約很合理。


小許則認為,他花了錢繳保費,保險公司也承保,現在因病住院要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說他當初是帶病投保,小許認為沒道理,於是向保發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小許在投保前幾年開始,就曾經多次用藥治療高血壓的情況,顯示小許在投保前五年就有高血壓的病情,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小許投保的保險契約,應無不當。


許多人都知道跟保險公司買保單時,投保前身體如果曾經有過那些疾病,就醫、治療情況,必須盡告知義務,在要保書上據實填寫,但到底告知義務的內容,要多詳盡?


通常告知義務的範圍,限於保險公司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具體詢問事項,如五年內是否曾因高血壓、肝炎等就診;另一種是抽象的詢問事項,如兩個月內是否曾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用藥等。


對於這些書面的告知事項,保戶最好據實告知,如果業務員說不用告知,最好要請業務員切結或再詢問清楚,以免發生紛爭,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時,業務員不認帳,倒楣的還是自己。

【2010/05/22 經濟日報╱邱金蘭】

住院理賠 要看醫院定義

大多數人都有投保「住院醫療險」,但買了住院醫療險後,是不是「住院」都可獲得理賠,金管會保險局說,那可未必,必須要看住院的醫療院所,是否符合住院醫療險契約對「醫院」的定義。

依據住院醫療險所定義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醫療機構。

保險局所處理的保險糾紛中,就有保戶去「診所」住院,結果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大多數的診所都沒有住院設施,但有少數診所,有簡要的住院設備。然而因為「診所」不一定符合住院醫療險中所稱的「醫院」,保戶去診所住院,恐怕無法獲得理賠。

還有一些醫療院所,也不符合保險契約對「醫院」的定義,例如像國術館、接骨所、療養院等。

「復健醫院」算不算「醫院」也有很大的爭議空間,保險局最近一次修訂的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放寬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復健醫院」納入住院醫療險保障。但目前大多數醫療險保單,仍然將「復健醫院」列為除外責任,民眾在復健醫院住院,將無法獲得理賠。

台灣已有完整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國人的醫療提供基本照護。但台灣保險市場有一個特殊現象,就是另外購買商業醫療險的情況相當多,很多人都覺得全民健保還是不夠,仍自行購買住院醫療險。

【2010/05/18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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