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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竊摔死 意外險不賠

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意外牽扯出其生前向五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額意外險,理賠金達4,000多萬元,受益人為楊姓女友。
針對意外險牽扯命案或角頭等「高風險職業」時,是否理賠,壽險業者表示,意外險若涉及犯罪行為便不予理賠。


 

但若依先前消息所指,翁奇楠是在家中被殺,並非本身犯罪行為導致意外死亡,意外險依規定須理賠。

壽險業者進一步指出,事故若為刑事案件,舉例來說,小偷因偷東西卻意外摔死,依相關辦法規定,屬於意外險的除外責任不賠,
即因犯罪行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予理賠;但若投保的是壽險,除非是在投保兩年內自殺身故,否則只要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就會給付。
 

相較於壽險投保,保費費率與年齡有關,年紀愈大,保費愈貴,但意外險投保與年齡無關,與職業類別有關。
依意外險規定,職業等級分為一至六級,等級愈高代表風險愈高,保費也愈貴。


壽險業者說,意外險對職業類別有明確規範,也列出除外不保的類別。
例如傘兵、特種兵、核廢料處理人員,因壽險公司難以估算其工作風險,就列在不予承保項目。
此外,舞女、保鏢也在不接受投保的範圍,主要是考量職業場合風險較高。


至於「角頭」或「流氓」,壽險業者說,這些是抽象名詞,不是職業分類,也不在職業等級表;
一般而言,這些人投保時,不會說自己是角頭,通常會以其他身分投保,因此保險公司還是有可能承保意外險。

若民眾謊稱職業,例如經常在外面東奔西跑的外勤業務員,職業卻填寫一般上班族,保險公司在發生意外事故時可以拒賠,
實務上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依所繳保費換算為等值保額理賠,另一種是扣除少繳的保費後再理賠。


【2010/06/18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受傷延誤就醫 意外險恐不賠

小程(化名)五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保額20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去年8月小程因「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及椎間盤突出」住院接受「骨內骨釘固定手術」治療。


治療一段時間後,小程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殘廢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無明確外來突發事故」為由拒賠。小程不服氣,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小程認為,他是前年8月跌倒受傷,到附近中醫診所治療,也陸續到附近國術館治療,因病情愈來愈嚴重,去年8月才到醫院動手術,依保險公司自行調閱的病歷,也能證明是前年8月的事故引起,所以保險公司應理賠。


保險公司則認為,醫院病歷記載主訴「下背痛已一年」,護理記錄記載「腰椎多年前跌倒後,現在感到疼痛」,無法證明小程有明確外來突發事故。


這個個案提醒保戶,如果保戶發生跌倒等意外事故時,最好立即就醫,否則拖久了,可能看不出來是意外事故導致,保險公司也可能以為是疾病而拒絕理賠。

意外事故導致的傷害,時間拖久才就醫,最後疾病也許還是可治好,但保險金申請可能就非常不容易,為避免保險理賠紛爭,保戶發生意外事故後最好立即就醫。

【2010/05/29  經濟日報╱邱金蘭】

未告知病史 當心權益不保

小許(化名)一年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壽險附加傷害險及健康險等附約,去年小許因「不穩定型心絞痛、高血壓」住院治療兩天。


出院後跟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小許在投保前曾因「高血壓及高膽固醇」赴醫求診,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為由,不但不賠,還主張依保險法規定解除所有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4條,被保險人投保時有告知義務,小許投保前已經有高血壓及高膽固醇就醫,卻沒有據實告知,依法解除契約很合理。


小許則認為,他花了錢繳保費,保險公司也承保,現在因病住院要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說他當初是帶病投保,小許認為沒道理,於是向保發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小許在投保前幾年開始,就曾經多次用藥治療高血壓的情況,顯示小許在投保前五年就有高血壓的病情,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小許投保的保險契約,應無不當。


許多人都知道跟保險公司買保單時,投保前身體如果曾經有過那些疾病,就醫、治療情況,必須盡告知義務,在要保書上據實填寫,但到底告知義務的內容,要多詳盡?


通常告知義務的範圍,限於保險公司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具體詢問事項,如五年內是否曾因高血壓、肝炎等就診;另一種是抽象的詢問事項,如兩個月內是否曾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用藥等。


對於這些書面的告知事項,保戶最好據實告知,如果業務員說不用告知,最好要請業務員切結或再詢問清楚,以免發生紛爭,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時,業務員不認帳,倒楣的還是自己。

【2010/05/22 經濟日報╱邱金蘭】

住院理賠 要看醫院定義

大多數人都有投保「住院醫療險」,但買了住院醫療險後,是不是「住院」都可獲得理賠,金管會保險局說,那可未必,必須要看住院的醫療院所,是否符合住院醫療險契約對「醫院」的定義。

依據住院醫療險所定義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醫療機構。

保險局所處理的保險糾紛中,就有保戶去「診所」住院,結果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大多數的診所都沒有住院設施,但有少數診所,有簡要的住院設備。然而因為「診所」不一定符合住院醫療險中所稱的「醫院」,保戶去診所住院,恐怕無法獲得理賠。

還有一些醫療院所,也不符合保險契約對「醫院」的定義,例如像國術館、接骨所、療養院等。

「復健醫院」算不算「醫院」也有很大的爭議空間,保險局最近一次修訂的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放寬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將「復健醫院」納入住院醫療險保障。但目前大多數醫療險保單,仍然將「復健醫院」列為除外責任,民眾在復健醫院住院,將無法獲得理賠。

台灣已有完整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國人的醫療提供基本照護。但台灣保險市場有一個特殊現象,就是另外購買商業醫療險的情況相當多,很多人都覺得全民健保還是不夠,仍自行購買住院醫療險。

【2010/05/18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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