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購買保單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親自簽名,如果要保人、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兩人都必須要親自簽名。如果找別人代簽或請業務員簽名,後果是「契約無效」 ,原有的保障都沒了。
過去不少業務員幫保戶簽名,並引發糾紛,去年下半年開始實施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已經訂定懲處標準,若業務員幫保戶代簽,將視為「不實招攬」,最嚴重可能被停止招攬行為一年。
事實上,壽險公司內規比法令規定更嚴格。有家大型壽險公司的內規是業務員若幫客戶代簽,或未讓客戶親自簽名而是其他親友幫忙簽名,只要達三次以上,就予以免職,並撤銷壽險業務員銷售資格登錄。
一旦業務員被撤銷登錄,必須三年後才能再度考照。也就是說,這三年內,此名業務員不能再做保單招攬業務。
依據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意思是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所投保的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視為無效。
日前有一件投資型保單的招攬糾紛,是民眾幫兒女投保投資型保單,已經投保三年,沒想到景氣變差,投資型保單的保單淨值腰斬。後來保戶想要解約,便以「保單並非親簽」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
經保險公司調查,兩分保險契約中,這名民眾的女兒是親自簽名,契約已經成立,不能撤銷。
但兒子的保單卻是由女兒代為簽名,依據保險法規定,契約無效,保險公司也決定全額退費。
依據保險局處理保險糾紛的統計,保單「非本人親自簽名」衍生的招攬爭議占5%。保險局因而呼籲,業務員不要貪圖方便而幫保戶簽名,最好親眼看見保戶親自簽名,以免日後出現爭議。
【2009/02/13 經濟日報】【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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