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單給付 有落差
作者: 保險入口網 日期: 2010-02-02 16:42
總統1日公布保險法第107條兒童保單修正案,3日生效;因簡易人壽保險法未同步修正,為解決郵局販售簡易壽險與一般壽險保單落差,金管會將發函解釋,簡易壽險兒童保單對14歲以下死亡比照一般壽險退費。
「兒童保單」的年齡定義,因涉及法律規定,金管會無法透過解釋變更,因此簡易壽險是14歲以下,一般壽險公司則是15歲以下,即如果民眾購買的是郵局簡易壽險的兒童保單,14歲至15歲間死亡,可獲得給付;但一般壽險的兒童保單則不能給付,僅退費。
為化解壽險公司「不公平銷售」的疑慮,金管會已和中華郵政公司溝通,郵局強調,不會刻意對「滿14歲但未滿15歲」者大量行銷。
規範兒童保單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明天起生效,新規定生效後,保險公司舊有的保單將不能銷售;至於兒童保單另一個重要市場,郵政公司銷售的簡易人壽保險,因簡易人壽保險法並未修正,金管會這一、兩天將以函令解釋,減少兩者間的差異。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14歲以下及心神耗弱者,死亡給付金額不能超過「金管會訂定的喪葬費用上限」。過去金管會曾訂定兒童保單的喪葬費用上限為200萬元。
配合這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金管會將另發布函令規定,讓簡易壽適用,原則上將比照一般壽險保單,對未成年人的死亡給付最多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不能再像過去給付200萬元。
但有關「兒童保單」的年齡定義,是在簡易人壽保險法明文規定,目前仍為「14歲以下」,金管會表示,在法律未修改前,無法透過行政函令或解釋的方式改變。因此,在簡易人壽保險法未修改前,郵政公司銷售的兒童保單還是指14歲以下,受規範年齡對象不像一般壽險公司是「15歲以下」。
金管會官員表示,未來新版的一般兒童保單,和郵局銷售的簡易壽險兒童保單,只有在「滿14歲但未滿15歲者」的死亡給付有差別。
| 簡易壽險與一般壽險兒童保單差異 | ||
| 項目 | 兒童保單 年齡定義 | 保障範圍 |
| 一般壽險 | 15歲以下 | *15歲以下死亡給付無效 *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 |
| 簡易壽險 | 14歲以下 | *14歲以下死亡給付上限以金管會規定的喪葬費為限 *金管會將發函解釋,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 |
【99/2/2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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