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壽險死亡給付 須滿15歲
作者: 金金 日期: 2010-01-28 13:45

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目前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實務上喪葬費用為兩百萬元,外界憂心父母覬覦這兩百萬元而謀害兒童。
去年四月間,知名律師陳長文接受民眾陳情,投書媒體質疑,還批評主管機關是「技術性的冷漠」;金管會主委陳冲承諾檢討,藍綠立委也提出五個修法版本。
昨天通過的修正條文,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從滿十四歲提高到滿十五歲,並取消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給付,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帳戶價值。
舉例來說,李父為滿十歲的小明投保三百萬元壽險,
若小明在滿十二歲時車禍死亡,保險公司僅須返還李父兩年所繳保費及利息;
若小明滿十五歲生日當天不幸死亡,因死亡給付已發生效力,可獲三百萬元身故理賠。
此外,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避免另一種道德風險,修正條文也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例如,王父為無行為能力的精障兒阿榮投保三百萬壽險,
若阿榮死亡,保險公司僅須給付王父五十五萬五千元
(今年財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十一萬),王父不能請求死亡給付。
【98/1/8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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